安盾研究院第四期《破产法财税沙龙》回顾 ——破产程序中知情权与财税信息披露

发表于:2022年09月05日

2022年3月9日下午,由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第四期破产法财税沙龙顺利召开,本期沙龙活动主题为“破产程序中知情权与财税信息披露”,主讲嘉宾为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邓涛院长。活动以定向邀请方式邀请了破产管理人及部分重整项目当事人,重庆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重庆睿扶明企业清算有限公司、部分企业高管、安盾研究院研究员等共同参与本次活动。

邓院长围绕本次活动主题从四个方面展开分享。

第一,解读《破产法》《公司法》相关知情权规定。邓院长借用高丝敏的“双轨制”引出破产程序中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同时遵守《破产法》《公司法》双制度规定。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2.《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3.《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破产程序中利益相关人对信息披露的诉求分析。邓院长从“相关人”“为什么查”“查什么”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破产程序中的利益相关人有:公检法、债权人、投资人、中介机构;第二,“为什么查”,邓院长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相关人对信息来源独立性的质疑。2.相关人对信息内容真实性的质疑;第三,“查什么”,按法律规定,相关人可以查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其中包括书面证据——审计及评估报告、原始凭证,口头证据——知情人解释、中介机构答疑。

第三,重整程序下财税知情权诉求的目的与内容分析。邓院长从预重整(债务重组)阶段、重整立案阶段、自行管理审查阶段、自行管理期间、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阶段、一债会表决阶段、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七个阶段对重整程序下财税知情权诉求的目的与内容进行分析。不同的阶段的诉求人不同,其目的和诉求内容也不同。

第四,委托第三方开展信息调查服务方案的个人观点邓院长从必要性、委托主体、服务团队、服务流程、服务成果等5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邓院长认为,委托第三方开展信息调查服务方案的必要性是基于独立性、基于责任背书、基于专业性、基于挽救目的,委托主体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安盾破产重整团队是财、税、法、评一体化的专业团队,邓院长结合团队过去服务案例的审计方案,和大家分享了安盾团队的7项服务全过程;结合过去服务案例的重整可行性方案分享了安盾团队的服务成果:(1)紧密结合服务目的;(2)紧密融合专业资源;(3)全面披露财产状况;(4)突出反映解决方案。

最后,参会人员就本次沙龙活动进行交流探讨,某企业高管梁总分享了自己对公司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的见解,就重整方案的提出者、破产程序中投资人权益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

本次沙龙活动就破产程序中知情权与财税信息披露进行交流探讨,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大家围绕主题各抒己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后期将继续围绕破产财税难点,开展现场沙龙活动,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