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炼第34期——破产土增债权

发表于:2022年09月13日

【案例三十四  破产土增税债权】

本案设计人  安盾研究院院长、泰和泰(重庆)律所专业顾问  邓涛

一、案例基本信息

重庆市G房产企业,开发了10万方商住楼项目,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均为一个项目,G企业分两期开发,一期为住宅及商业裙楼,二期为写字楼及商业裙楼。开发及销售情况为:一期物业全部售完,二期也于3年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量为20%。土地增值税申报情况为:一期未申报清算,已按预征率申报并缴纳了土增税;二期未清算,按预征率申报了应交未交的土增税额900万元。2020年11月,G企业因资不抵债裁定破产重整,区主管税务局王科长组织专管员,讨论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债权事宜,采用一小一大一方案,即小额进债权申报,大额进破产费用,以G企业纳税申报未交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加滞纳金1000万元作为破产受理日前税收债权申报,以破产重整中按采用5%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土地增值税预计1亿元纳入破产费用,同时做好若清算后少征则继续补充申报的预备方案。 

二、问题:

以破产管理人的角度,财税法一体化的思路,解析:主管税务采用一小一大方案申报土地增值税债权,是否合规?

解析路径参考:通过解读财务(收入与成本的确认原则)、税务(土增税清算规则)、法律(破产法对税收债权适用规则)等的规定,提出管理人对主管税务局申报的债权如何审查的建议。